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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4·26”普法篇:“傍”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

[编辑:永太净化设备经营部] [时间:2023-02-13]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不正当纠纷案件,广东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这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注册公司,被判决要求停止以“广东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的名称销售陈皮产品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新会新宝堂成立于2008年,从事陈皮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且其公司为“新会陈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业标志核准使用企业,2019年还被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为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而广东新宝堂于2020年5月14日登记成立,在某网销平台上进行陈皮销售。

  新会新宝堂认为,广东新宝堂使用“新宝堂”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广东新宝堂起诉至新会法院。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原告新会新宝堂的企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除去行政区域“江门市新会区”、行业“陈皮”、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其字号为“新宝堂”。

  原告新会新宝堂的企业字号“新宝堂”及“新宝堂”“岭南新宝堂”系列商标,经过原告新会新宝堂长期的经营、维护、宣传,在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熟识度方面,特别是在新会地区、陈皮行业,具有突出表现。

  “新宝堂”已经成为区别原告新会新宝堂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主要商业标识与企业字号。

  被告广东新宝堂将原告公司的企业字号“新宝堂”擅自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存在主观上有攀附原告新会新宝堂商誉的故意。

  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违反公平交易的市场活动原则,有悖诚实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新会新宝堂企业名称、商标知名度、经济损失以及广东新宝堂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等方面,新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经营者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字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即便其企业名称是依法登记注册,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攀附他人商誉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唯有诚信、自律经营,不断积累良好商誉,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4·26”普法篇:“傍”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 ,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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